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備具提案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案由。 二、理由。 三、內容。 四、簽署人。 五、年月日。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9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提出的創制案和複決案,必須在提案書中載明以下事項: 一、案由:即提案的原因或動機。 二、理由:即提案的理據或說明。 三、內容:即提案的具體內容或措施。 四、簽署人:即提案人的簽名。 五、年月日:即提案的日期。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民大會代表提出的創制案和複決案具有明確的內容和目的,以便其他國民大會代表和利害關係人能夠理解和評估這些提案。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範例,但可以想像一個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一個關於修憲的創制案,提案書中應載明修憲的原因、具體內容和簽署人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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