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程序
>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
非
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
廢止
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創制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複決 §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程序 §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