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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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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2. 2.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廢止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訊來看,法條所提及的「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 10 條」共有以下兩項: 1. 根據第一項,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和複決案時,需要有代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開議,同時需要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可做出決議。 2. 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做的決議必須經過三讀程序。但是,若是要廢止或否決一項法律,那麼可以省略第三讀程序。 基於以上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國民大會在討論創制案和複決案時有一定的出席和同意數量的要求,並且做出的決議需經過三讀程序。另外,如果要廢止或否決一項法律,則可以省略第三讀程序。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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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 10 條規定:「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非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