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提供的資訊來看,法條所提及的「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 10 條」共有以下兩項: 1. 根據第一項,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和複決案時,需要有代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開議,同時需要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可做出決議。 2. 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做的決議必須經過三讀程序。但是,若是要廢止或否決一項法律,那麼可以省略第三讀程序。 基於以上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國民大會在討論創制案和複決案時有一定的出席和同意數量的要求,並且做出的決議需經過三讀程序。另外,如果要廢止或否決一項法律,則可以省略第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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