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廢止之法律,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2. 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複決事項,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