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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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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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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
廢止
之法律,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複決事項,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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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創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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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複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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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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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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