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兩權,除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憲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根據該法規,國民大會行使創制和複決兩項權力時,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除了修改憲法和複決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之外,如果憲法另有相關規定,也需要依照該規定進行。然而,其中沒有具體明示本辦法的內容。 範例: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國民大會可以制定選舉法,以確保選舉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因此,在行使創制和複決權力時,國民大會應依法制訂相關的選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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