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訂定之。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會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