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本會的各處和室可以根據業務需求進行分科辦事。這意味著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的業務功能,將職能和責任安排在不同的部門或辦公室內。具體的分科辦事方式應該根據具體的業務需求和組織架構進行調整和設置。但在提供具體範例方面,由於缺乏足夠的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適用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條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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