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條,主任委員負責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則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例如,主任委員可能負責制定委員會的工作計劃、主持會議、制定相關政策等。副主任委員則可能參與會議、協助處理一些具體事務、代表主任委員出席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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