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企劃處分設五科, 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公共工程政策之擬訂及推動。 (二)公共工程國際合作、會議之研擬及推動。 (三)政府採購涉及國際協定之研議、統籌及推動。 (四)政府採購涉及國際組織、會議之研議、統籌及推動。 (五)政府採購專案事務之研議及推動。 (六)公共工程計畫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 二、第二科: (一)技師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二)技師公會及技術顧問機構相關公(協)會之管理。 (三)各科技師證照之核(換、補)發、變更與登記及管理。 (四)技師懲戒及覆審。 (五)技術顧問機構許可登記之核(換、補)發、變更與登記及管理。 三、第三科: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政府採購程序之統籌。 (四)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五)標準財物及勞務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六)政府採購法財物及勞務採購問題之研議。 (七)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四、第四科: (一)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及督導。 (二)工程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三)標準工程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採購法工程採購問題之研議。 (五)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 五、第五科: (一)政府採購資訊系統之建立及管理。 (二)政府採購資訊之發布及管理。 (三)本會電腦網路之規劃、建立及管理。 (四)本會全球資訊網路之規劃、建立及管理。 (五)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