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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術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二)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 (三)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四)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五)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宣導。 (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之訓練。 (八)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及考。 (九)公共工程資源再利用之研議及推動。 二、第二科: (一)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二)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 (三)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四)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三、第三科: (一)公有建築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二)公有建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作業手冊及技術規範之研議。 (三)公有建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四)公有建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四、第四科: (一)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技術服務。 (二)工程專案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推動。 (三)公共工程相關技術規章之研議。 (四)執行公共工程計畫所需技術人員培訓之規劃。 (五)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及國防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六)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 (七)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 (八)新市鎮開發及國家公園等公共工程計畫之修正計畫、變更設計之技術及經費審議。 五、第五科: (一)公共工程計畫審議彙整之建構。 (二)公共工程技術體系電腦系統之規劃、開發、整合、考核及推動。 (三)公共工程物價、估價制度之建構及推動。 (四)能源、環保公共工程計畫技術、經費審議及技術規範之研議。 (五)整合施工規範、劃一工程編碼系統、工程名詞及製圖標準。 (六)公共工程基本圖之建構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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