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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一節 人事室

§ 541

54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職員任免、遷調、考試分發事項。 二、關於職員因公出國事項。 三、關於職務歸系、銓審、請任〈免〉事項。 四、關於職員完成考試程序、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 五、關於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六、關於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 七、關於組織、編制、員額、人事制度法規、工作計畫、業務報告研擬建議事項。 八、關於職員考獎懲、考績〈成〉、獎章表揚、人事控告案件及法官評鑑事項。 九、關於職員訓練、進修、研究、講習、工作歷練、輪調事項。 十、關於職員差勤、加班、出國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二、關於職員待遇、保險、福利、文康活動事項。 十三、關於人事人員銓審、考績、獎懲、退休、撫卹事項。 十四、關於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制事項。 十五、關於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職員人事各項行政管理、業務檢查事項。 十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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