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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少年法庭得視事務繁簡,分設保護庭、刑事庭。

  1. 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
  2. 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