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少年法庭得視事務繁簡,分設保護庭、刑事庭。
- 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
- 依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少年法庭得視事務繁簡,分設保護庭、刑事庭。
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