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29 條,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這表示在少年及家事法院中,可以設置庭長來負責管理庭的行政事務,同時也會有法官、書記官以及其他必要的人員。該條款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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