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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
  2. 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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