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該條規定如下: 1. 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 該條規定允許家事法庭根據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的需要,設置專業法庭。這意味著有些家事案件可能需要專門的法庭來處理,以確保更加專業和有效的審理。 2. 依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該條規定提到,根據法令要求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的家事專業案件,可以指定專人或專庭來處理。在事務相對簡單的情況下,也可以指派人員兼辦。這意味著法院可以根據個別案件的需要,選擇合適的人員或庭院來處理以確保審理的專業性和效率。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對「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的資料顯示,該規程於2017年3月13日修正實施。根據該規程的第6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職權範圍包括處理關於未成年人、婚姻家庭和家事事件的相關案件。該規程的目的是確保專業的審判並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少年及家事法院負責審理關於監護權、撤銷婚姻、離婚、扶養費等家庭法律事務的案件。此外,根據該規程的第29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負有監察家庭狀況,保護兒童權益的職責。所以,可以與該條規定相關的範例是法院指派專門的庭審家事案件,以確保專業性和效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