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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七章 肇事處理

§ 200–2034

200
公務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軍警機關報告,如有傷亡時,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201
車輛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馳赴肇事地點詳細勘查,並儘可能攝取現場照片,協同處理一切後,詳填肇事報告單,以為鑑定責任之依據。
203
公務車輛肇事後,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機關辦理賠償手續。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