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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七編 車輛管理

§ 176–20733

第一章 通則
176
本規則所稱車輛管理,係指各機關供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 (以下簡稱公務車輛) 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177
本規則所稱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機器腳踏車等。事務性之公務車輛得參照本規則,由各機關另訂管理規定。 國軍編制內車輛,由國防部另訂定規定管理。
178
各機關公務車輛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亦得視財力及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第二章 登記檢驗
179
公務車輛應依法規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報停報廢時,亦同。
182
公務車輛除依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外,並須分別填列車歷登記卡。
第三章 調派使用
183
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專用車外,應由事務管理單位集中調派。
184
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同一地區內各機關為相互支援,亦得聯合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
185
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除員工急病住院接送外,應一律以公務為限,並得訂定使用辦法。
186
申請使用公務車輛,車輛使用人應填具派車申請單,經其單位主管簽後,轉交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派。
187
車輛駕駛人,應將派車單上所訂行車記錄項目,詳細記載,於用畢後,請使用人於單上簽證。
188
車輛管理人員,每日應將派車單內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詳加審登記。
第四章 油料管理
189
各種車輛耗油標準,由各機關按實驗結果,參照同地區、同型 同年份之車輛耗油量訂定。
190
公務車輛需要油料,應根據耗油標準及里程表所記行駛里程發。
191
每月油料之購入、消耗、結存,均應於次月五日以前,造具月報表報
第五章 保養修理
192
公務車輛應經常注意保養及安全,維護清潔,並應隨時檢查,如有損壞,即予修理。
194
公務車輛損壞,本機關設有保養機構者,應自行修理;未設保養機構或所設保養機構不能修理者,招商修理之。
第六章 報停報廢
197
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並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回復行車時,應辦理復駛登記,領回原牌照。
198
公務車輛未達報廢年限而損壞,其修護費用過高者,得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驗證明後,依照規定程序汰舊換新。
199
公務車輛之報廢,除依財產管理之規定辦理外,並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繳還號牌及行車執照。
第七章 肇事處理
200
公務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軍警機關報告,如有傷亡時,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201
車輛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馳赴肇事地點詳細勘查,並儘可能攝取現場照片,協同處理一切後,詳填肇事報告單,以為鑑定責任之依據。
203
公務車輛肇事後,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機關辦理賠償手續。
第八章 駕駛人管理
204
駕駛人之僱用,以一車一人為原則;其僱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205
各機關對駕駛人,應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訓練,必要時得舉行測驗或考試,其項目如左: 一、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二、行車安全及交通法令規章。 三、禮儀訓練及保防常識。 四、舉辦有關駕駛技術及常識之測驗。
206
各機關為使駕駛人注意保養車輛,節省修理費用,得訂定車輛保養獎懲之辦法。
207
駕駛人之管理,除按本章各條規定辦理外,應依工友管理規定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