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應依法規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報停報廢時,亦同。
根據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務車輛應依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當公務車輛需要報停報廢時,也需要依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資料來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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