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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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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編 車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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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養修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五章 保養修理
§ 192–196
共 5 條
第 1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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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應經常注意保養及安全,維護清潔,並應隨時檢查,如有損壞,即予修理。
第 1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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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應依規定實施分級保養。
第 1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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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損壞,本機關設有保養機構者,應自行修理;未設保養機構或所設保養機構不能修理者,招商修理之。
第 1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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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隨時登錄車歷登記卡。
第 1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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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在可能範圍內,設置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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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油料管理
§ 18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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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報停報廢
§ 19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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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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