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損壞,本機關設有保養機構者,應自行修理;未設保養機構或所設保養機構不能修理者,招商修理之。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94條,當公務車輛受損時,如果本機關有自己的保養機構,則應該由自己的保養機構進行修理。如果機關沒有自己的保養機構,或是所設保養機構無法進行修理,則可以招商外部的修理廠進行修理。這表示機關需要依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合格的修理廠進行修理。根據這項法規,可以保證損壞車輛得到適當的維修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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