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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七章 清理

§ 59–613

59
檔案之保存,依下列原則,釐訂存廢基準: 一、永久檔案,永久保存之。 二、可備參考而無需永久保存者,定期保存之。 前項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
60
各機關於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