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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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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之保存,依下列原則,釐訂存廢基準: 一、永久檔案,永久保存之。 二、可備參考而無需永久保存者,定期保存之。 前項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59條,檔案的保存應遵循以下原則: 1. 永久檔案應永久保存:對於具有永久價值的檔案,應該永久保存,以確保其保存至久遠的未來。這些檔案可能包括歷史記錄、法律文件、重要政策等。 2. 可備參考而無需永久保存的檔案,應定期保存:對於一些不具有永久價值的檔案,但對於後續的參考仍有價值的,應定期進行保存。這些檔案可能包括行政文件、工作報告、會議記錄等。 3. 檔案可以使用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根據需要,可以使用微縮或其他方式對檔案進行儲存和管理。這樣可以節省空間並方便檢索和使用。 以此為例,如果某個機關有一份具有重要法律價值的文件,根據第一項原則,該文件應該被永久保存。另一方面,如果機關有一些例行的工作報告,根據第二項原則,這些檔案應該被定期保存,以作為日後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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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59 條規定:「檔案之保存,依下列原則,釐訂存廢基準: 一、永久檔案,永久保存之。 二、可備參考而無需永久保存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