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60條,各機關在檔案法及相關規定實施前,除非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必須暫停檔案銷毀的作業。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關在檔案法及相關規定尚未完全實施之前不得隨意銷毀檔案。特殊情形的同意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機關可能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而暫停銷毀檔案,例如有重要資訊需要保留或是涉及法律訴訟的案件。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機關在法律規定實施前適當保留重要的檔案,避免擴大化的銷毀行為影響後續的檔案管理及法律執行。例如,假設有一個重要的訴訟案件正在進行中,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同意該機關暫停銷毀與該案件相關的檔案,以確保所有相關資訊都得以保存,以利未來的審查及訴訟需要。 相關參考資料: - 檔案法(法律及相關規範之綜合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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