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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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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60條,各機關在檔案法及相關規定實施前,除非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必須暫停檔案銷毀的作業。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關在檔案法及相關規定尚未完全實施之前不得隨意銷毀檔案。特殊情形的同意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機關可能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而暫停銷毀檔案,例如有重要資訊需要保留或是涉及法律訴訟的案件。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機關在法律規定實施前適當保留重要的檔案,避免擴大化的銷毀行為影響後續的檔案管理及法律執行。例如,假設有一個重要的訴訟案件正在進行中,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同意該機關暫停銷毀與該案件相關的檔案,以確保所有相關資訊都得以保存,以利未來的審查及訴訟需要。 相關參考資料: - 檔案法(法律及相關規範之綜合法規查詢系統)

  • 檔案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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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60 條規定:「各機關於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