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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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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財產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七章 財產報告
§ 137–138
共 2 條
第 137 條
開啟 ›
各機關財產之登記有增減者,應於每月月終,由財產管理單位,造具財產增減表。
第 138 條
開啟 ›
各機關之財產於年度終了經實際盤點後,由財產管理單位編造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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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財產之減損
§ 12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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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 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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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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