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財產於年度終了經實際盤點後,由財產管理單位編造財產目錄。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38 條,各機關的財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應進行實際盤點,並由財產管理單位編製財產目錄。這表示每個機關都需要實際清點自己的財產,然後記錄在財產目錄上。目錄應該包括財產的種類、數量和其他相關資訊。舉例來說,財政部作為一個機關,根據這個條款,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進行實際盤點,並記錄其財產在財產目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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