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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六章 結束工作

§ 325–3273

325
集會結束後,各承辦人員應將各項剩餘物品之種類及數量,造具清冊,報經單位主管查後,交由物品管理人員點收保管或為適當之處理。
326
列有專案預算之各種集會結束後,主管或事務管理單位,應將收支帳目結算清楚,依限檢據報銷。
327
規模較大之集會結束後,應邀集有關機關檢討得失,以為今後續辦之參考。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