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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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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編 工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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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一章 通則
§ 328–330
共 3 條
第 328 條
開啟 ›
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各機關編制內
非
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第 329 條
開啟 ›
本規則所稱工友管理,係指前條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管理事項。
第 330 條
開啟 ›
工友之管理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主辦。但有關編制員額及經費,應會同人事、主 (會) 計單位辦理;有關服務、考
核
、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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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束工作
§ 325–327
下一章 →
第二章 設置標準
§ 331–332
回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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