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友之管理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主辦。但有關編制員額及經費,應會同人事、主 (會) 計單位辦理;有關服務、考核、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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