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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八編 辦公處所管理

§ 208–24437

第一章 通則
208
本規則所稱辦公處所管理,係指各機關公務上使用之全部房屋及其庭院 隙地、通路、走廊、圍牆、水溝與四周鄰接地區之設計、佈置 清潔及節約能源等管理事項。
第二章 設計原則
209
各機關辦公房屋,除辦公室外,得按實際需要酌設禮堂、會議室、接待室、服務台、警衛室、值日室、休息室、盥洗室、圖書室、閱覽室、醫務室、哺育室、文康室、保管室、電話總機室、餐廳、廚房、車庫及其他有關處所。
210
各機關辦公房屋之構造及房間分佈,應切合實際需要,並應依其機關性質,選擇適當地點,顧及安全。
212
各機關辦公房屋,應保持適當溫度、濕度,並注意調節空氣。在嚴寒酷暑時,應酌設防寒防暑設備。
213
各機關辦公房屋內外,包括牆壁、門窗、天花板、地板等,應視環境需要,油漆或粉刷適當顏色。
214
各機關辦公房屋,必要時其牆壁、天花板等,得使用吸音材料,以減低噪音。
215
各機關辦公室,其面積之規劃,應就機關業務性質、員額,經費及土地運用情形充分評估,並與區域發展相結合;其公共設施之規劃,應視實際需求為之。 前項辦公室面積標準,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報行政院定之。
216
各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應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防震及蟲害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為原則。
第三章 室內佈置
217
各機關購置桌、椅、櫥、櫃等辦公用具,其規格顏色應力求劃一。
218
辦公室內桌椅,應按工作性質及其進行之順序,合理排列,並力求整齊。
219
辦公室內不得堆置不用傢具及物品,私人衣帽雨具等應存放於指定處所。
221
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設置飲水器或水壺及茶杯,以便取用。
223
各機關禮堂及會議廳 (室) 應依機關學校團體懸掛國旗 國父遺像 先總統蔣公遺像 蔣故總統經國先生遺像暨元首玉照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章 環境佈置
224
各機關銜牌應懸掛於大門正上方或左側,其字體一律楷書,直式者由上向下寫,橫式者由右向左寫。
225
各機關房屋牆壁,應經常保持清潔,其有殘破或不整齊建築物,應予修整或拆除。
226
各機關所在區域或庭院隙地,得設計佈置公共藝術設施,種植花木或舖種草皮,並應經常修剪。
228
各機關標誌牌及標語牌其字體以楷書為原則,形式顏色均應整齊劃一。
230
各機關辦公處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旗桿、標準鐘、公告牌、意見箱等。
231
各機關辦公處所除指定地點外,不得隨意曝晒衣物及堆置器材廢品。
第五章 室內秩序
232
各機關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在辦公室內洽談公務或使用電話,應儘可能抑低音量,注意禮貌、節約通話時間,以免妨礙他人。
233
各機關職員因公務必要,不得在辦公室內會客,並不得攜帶兒童進入辦公室。
234
使用打字機等發生噪音之工作處所,應裝置隔音設備或與一般辦公室隔離,以免干擾。
235
辦公處所之工友,應在工作處所設置座位,司機、技工等均應在指定地點聽候派遣。
236
各機關應注意遵守安全及保密規定;每日下班後,各員工應檢查下列事項: 一、辦公室內有無散置文件。 二、辦公室櫥櫃抽屜已否落鎖。 各員工發現文件散置或櫥櫃抽屜未落鎖者,除代為保管或代為鎖妥外,應依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237
各機關員工除因特殊需要經准者外,不得在辦公室內住宿;每日下班後,應關閉不必要電源,關鎖門窗。
第六章 室內清潔
238
各機關辦公室內,於每日適當時間,由事務管理人員督促清潔人員清掃。
239
各機關辦公室之廢紙、垃圾等,應按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分類處理,並由事務管理人員督促清潔人員分類收集,予以資源回收或依規定按廢棄物處理。
第七章 環境清潔
240
各機關庭院、隙地、大門、通路、走廊、圍牆、水溝、餐廳及廚房等,應隨時保持整潔。
241
各機關應按員工人數設置盥洗室;男女盥洗室應劃分隔離,室內外應保持整潔,並隨時噴灑消毒藥水。
242
各機關地區遼闊者,對於室內及環境清潔,得採用分區負責方式辦理。
第八章 節約能源
244
各機關對於使用能源之管理,應加強各種管制措施,以達成節約能源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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