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員非因公務必要,不得在辦公室內會客,並不得攜帶兒童進入辦公室。
事務管理規則第 233 條規定,各機關職員在辦公室內不得會客,並且禁止攜帶兒童進入辦公室,除非有公務必要情況下才能例外。根據此規定,職員在工作期間應專注於辦公室工作,不得被外界干擾或分散注意力,以確保工作效率和秩序的維護。此外,禁止攜帶兒童進入辦公室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的安全和避免工作場所的干擾。該規定的違反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懲戒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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