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房屋牆壁,應經常保持清潔,其有殘破或不整齊建築物,應予修整或拆除。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25條,各機關房屋的牆壁應該保持清潔,如果有殘破或不整齊的建築物,應該進行修整或拆除。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關房屋的外觀和設施的完整性,以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如果有牆壁殘破或不整齊的情況,對於維護建築物的整體美觀和機能有重要的影響,因此應該進行修整或拆除。這條規定的具體執行情況可以參考各機關的相關實務規定和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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