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辦公室,其面積之規劃,應就機關業務性質、員額,經費及土地運用情形充分評估,並與區域發展相結合;其公共設施之規劃,應視實際需求為之。 前項辦公室面積標準,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報行政院定之。
事務管理規則第215條規定各機關辦公室的面積規劃應考慮機關的業務性質、員額、經費以及土地運用情形,並與區域發展相結合。同時,公共設施的規劃應根據實際需求進行。辦公室面積的標準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後報請行政院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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