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應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防震及蟲害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為原則。
事務管理規則第216條規定了各機關在建築辦公房屋時應注意的安全設備,包括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防震及蟲害等。根據這條規定所提及的原則,建築的構造應以鋼骨或鋼筋混凝土為基礎。根據相關資料來看,防火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安全考量,可以參考建築法第110條及110條之1,這些條款設立了防火構造建築物的規範,以保護人們的生命安全。此外,建築物附設的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也應考慮在內,可參考建築法第102條之1。另外,根據研讀到的資料,建築法第350條第一項定義了建築物應從不可分割的整體來認知,其具體的條件包括有屋面、門牆、能夠抵禦風雨、自由進出等。 以上是根據上述資料所能解釋的有關法律條文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