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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五章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 36–384

36-1
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應依規定之共同傳輸檔案格式、中文碼傳送原則及其他相關規範辦理。
37
各機關應儘量改進文書用具及設備,以增進文書處理之效率。
38
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刻用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