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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文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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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五章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 36–38
共 4 條
第 36 條
開啟 ›
各機關文書用紙,應依規定標準印製使用。
第 36-1 條
開啟 ›
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應依規定之共同傳輸檔案格式、中文碼傳送原則及其他相關規範辦理。
第 37 條
開啟 ›
各機關應儘量改進文書用具及設備,以增進文書處理之效率。
第 38 條
開啟 ›
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依相關
法令
規定,自行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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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務登錄
§ 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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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 3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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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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