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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四章 公務登錄

§ 33–353

34
公務登錄,採下列方式: 一、機關日誌或大事記。 二、公務登記簿。 三、工作概況或備忘錄。 前項登錄,得以電子方式行之。
35
前條公務登錄資料,由經辦人員妥為保管,以備查閱,並列入交代。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