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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文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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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務登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四章 公務登錄
§ 33–35
共 3 條
第 33 條
開啟 ›
各機關對於辦畢之重要案件或發生之事項,應摘要登錄。
第 34 條
開啟 ›
公務登錄,採下列方式: 一、機關日誌或大事記。 二、公務登記簿。 三、工作概況或備忘錄。 前項登錄,得以電子方式行之。
第 35 條
開啟 ›
前條公務登錄資料,由經辦人員妥為保管,以備查閱,並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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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書流程管理
§ 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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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 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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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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