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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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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刻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務管理規則第 38 條規定,各機關在處理文書時,若有需要使用章戳,可以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自行刻用。這表示各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令,自行製作章戳來使用。根據這項規定,章戳的使用應符合法令的規定,並且需要由各機關自行刻製,並不同於其他負責製作官方印章的機構。具體而言,可能有不同的法令規定機關章戳的形式、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等。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各機關在處理文書時能夠正確使用章戳,以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 參考資料: 事務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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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38 條規定:「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刻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