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刻用之。
事務管理規則第 38 條規定,各機關在處理文書時,若有需要使用章戳,可以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自行刻用。這表示各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令,自行製作章戳來使用。根據這項規定,章戳的使用應符合法令的規定,並且需要由各機關自行刻製,並不同於其他負責製作官方印章的機構。具體而言,可能有不同的法令規定機關章戳的形式、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等。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各機關在處理文書時能夠正確使用章戳,以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 參考資料: 事務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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