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事務管理規則
/
第五編 財產管理
/
第五章 財產養護
/
第二節 防護與保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4 年 06 月 29 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二節 防護與保險
§ 122–123
共 2 條
第 122 條
開啟 ›
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
第 123 條
開啟 ›
各機關之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向保險機關投保。
← 上一節
第一節 保養與檢查
§ 118–121
下一節 →
第三節 獎懲與賠償
§ 124–127
回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