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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二節 防護與保險

§ 122–1232

122
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
123
各機關之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向保險機關投保。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