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向保險機關投保。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23條的規定,各機關可以根據財產的性質和預算,向保險公司投保,以避免發生災害時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照這個規定,是否投保保險應該視機關的財務情況和預算狀況來衡量,沒有強制投保的義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種保障,以防止機關在災害發生時遭受重大損失。 範例:比如一個政府機關擁有許多重要的設備和資產,如電腦、辦公設備、車輛等。為了避免這些財產在災害發生時遭受損壞或損失,該機關可以根據財務能力和預算狀況,選擇向保險公司投保相應的保險項目,以保護這些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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