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22條,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在面臨可能發生的災害時,應提前做好防範措施,以確保安全。這包括對可能發生的災害進行預防性的準備,以便在災害發生時能夠做出應對。 例如,如果一個政府機關擁有一座大型建築,該機關必須在地震風險較高的地區進行防震設施的建造,以提供給工作人員和公眾在地震發生時的安全保護。該機關還可以制定應變計劃,明確指示在災難事件發生時應該采取的措施,例如疏散程序和搶救財產的方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事務管理規則 - 行政院公告事項:行政院公告97年11月7日行政院公報第3209號修正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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