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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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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22條,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在面臨可能發生的災害時,應提前做好防範措施,以確保安全。這包括對可能發生的災害進行預防性的準備,以便在災害發生時能夠做出應對。 例如,如果一個政府機關擁有一座大型建築,該機關必須在地震風險較高的地區進行防震設施的建造,以提供給工作人員和公眾在地震發生時的安全保護。該機關還可以制定應變計劃,明確指示在災難事件發生時應該采取的措施,例如疏散程序和搶救財產的方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事務管理規則 - 行政院公告事項:行政院公告97年11月7日行政院公報第3209號修正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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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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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22 條規定:「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