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之財產經修理完畢後,如能增加原有財產之價值或效能,而其修理費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為財產增值之登記。 前項一定金額,由公營事業自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21條,當公營事業修理完畢後,若能增加原有財產的價值或效能,且修理費用超過一定金額,則需進行財產增值的登記。這個一定金額由公營事業自行提出,並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定。 範例:假設一個公營事業進行了一項修理工程,花費了10萬元,且這項修理工程明顯增加了財產的價值或效能。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21條的規定,如果該公營事業所訂定的一定金額為5萬元以上,則需要進行財產增值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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