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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營事業之財產經修理完畢後,如能增加原有財產之價值或效能,而其修理費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為財產增值之登記。 前項一定金額,由公營事業自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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