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經檢查後,如發現毀損必須加以修理時,應由管理或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報請修理。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20條,如果財產經檢查後發現有毀損需要修理的情況,管理或使用單位應填寫請修單並報請修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產得以及時修復,防止進一步的損害發生。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教育部,「政府財產管理作業規範─事務管理規則」,2021年6月26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6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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