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1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三個月或半年辦理一次。但公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前項檢查應週密詳盡,並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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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三個月或半年辦理一次。但公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前項檢查應週密詳盡,並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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