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三個月或半年辦理一次。但公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前項檢查應週密詳盡,並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第119條規定了財產保養狀況的檢查方式: 一、定期檢查:每三個月或半年進行一次。但對於公營事業,如果因特殊情形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 例如,一個公營事業可能因為特殊性質或要求而需要更頻繁地進行定期檢查,這取決於該事業本身的規定。 二、緊急檢查:在重大災害發生後立即進行檢查。 例如,如果發生大型地震或火災等重大災害,就需要立即進行緊急檢查以確定財產的安全狀況。 三、不定期檢查:在必要時可以隨時進行檢查。 例如,如果有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出現,需要對財產進行檢查,則可以隨時進行不定期檢查。 根據該法規,進行檢查時應詳盡且細緻,並可以與相關單位一同進行。 這意味著在檢查財產保養狀況時,應該進行詳細的檢查,並可以與其他相關的單位合作進行檢查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