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分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
事務管理規則 第三節 核發
§ 162–165共 4 條
各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領用其職務需要以外之物品。
各機關專供公用之物品,非因公務不得使用。
物品之核發手續,應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卡辦理,如依規定係借用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
非消耗性物品,以繳舊換新為原則。
回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62–165共 4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