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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事務管理規則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分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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