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分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62條,各機關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分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這表示每個機關都有責任根據其所屬單位的工作需求,按照業務性質和使用期限,制定有關領用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的標準。具體而言,這一條規定要求機關要考慮到人員的工作需要,以及工作業務的性質和使用期限等因素,來訂定適當的領用物品的種類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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