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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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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分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62條,各機關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分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這表示每個機關都有責任根據其所屬單位的工作需求,按照業務性質和使用期限,制定有關領用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的標準。具體而言,這一條規定要求機關要考慮到人員的工作需要,以及工作業務的性質和使用期限等因素,來訂定適當的領用物品的種類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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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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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62 條規定:「各機關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分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