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領用其職務需要以外之物品。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63條,各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上只能領用與職務需要有關的物品,不能領用與職務無關的物品。這是為了防止工作人員濫用職務權限,避免浪費公共資源。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禮儀手冊,https://www.personnel.taipei/News_Content.aspx?n=C1F5EFF96136542B&sms=DFFA119D1FD5602C&s=3F8D737A3E3CDB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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