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專供公用之物品,非因公務不得使用。
這個問題涉及到事務管理規則第164條,該條規定了各機關專供公用之物品,非因公務不得使用。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在執行公務時才能使用專供公用之物品,而在其他情況下則不得使用。我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法律案例或裁判書與此法條有關,以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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