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之核發手續,應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卡辦理,如依規定係借用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 非消耗性物品,以繳舊換新為原則。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65條,物品的核發手續應該依據物品領用單和領物登記卡進行。如果是借用物品,使用人應填寫借據,並在離職或不再需要使用時歸還。對於非消耗性物品,原則上應繳舊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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