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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1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物品之發手續,應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卡辦理,如依規定係借用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 消耗性物品,以繳舊換新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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