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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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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保管人員,對經管之物品,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如因過失損壞或遺失,應負賠償之責。使用人對借用物品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可以解釋事務管理規則第166條如下: 該條規定了物品保管人員對於所管理的物品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任。如果因為過失導致物品損壞或遺失,保管人員應負賠償責任。同樣地,對於借用的物品,使用人也應負有相同的責任。這意味著使用人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的物品,如果因過失導致損壞或遺失,使用人也應負賠償責任。 作為例子,現在假設有一個公司員工借用了公司的投影機,在使用過程中不慎將其損壞了。根據該條規定,使用人應該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的物品,如果由於使用人的過失導致物品損壞,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務人員保障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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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66 條規定:「物品保管人員,對經管之物品,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如因過失損壞或遺失,應負賠償之責。使用人對借用物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