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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二節 保管

§ 154–1618

154
物品之保管,以集中為原則,並應妥慎儲存以防腐蝕、損耗、災害 盜竊,如有危險易燃性者,應另行分別隔離保管。
158
物品管理人員,對於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隨時檢查並定期盤存。盤存時應由主管單位派員監盤,並編製盤存表,以備查對。
159
損壞之物品,如尚有使用價值者,仍應妥為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160
物品保管人員更迭時,應將經管物品會同盤點,交接清楚,並由主管派員監交。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