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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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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之物品,如尚有使用價值者,仍應妥為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務管理規則第 159 條規定了對損壞的物品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該物品仍具有使用價值,就應該進行修復和再利用,不能棄置。這意味著即使物品受損,只要它還可以修復並使用,就應該採取措施修復,而不是隨便扔棄。 例如,如果一座建築物的某部分被損壞,但這部分還可以修復,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59 條,該部分應該被修復並繼續使用,而不是拆除或棄置。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節約資源並避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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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59 條規定:「損壞之物品,如尚有使用價值者,仍應妥為修復利用,不得棄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