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之物品,如尚有使用價值者,仍應妥為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事務管理規則第 159 條規定了對損壞的物品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該物品仍具有使用價值,就應該進行修復和再利用,不能棄置。這意味著即使物品受損,只要它還可以修復並使用,就應該採取措施修復,而不是隨便扔棄。 例如,如果一座建築物的某部分被損壞,但這部分還可以修復,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59 條,該部分應該被修復並繼續使用,而不是拆除或棄置。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節約資源並避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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