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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十編 安全管理

§ 266–29328

第一章 通則
266
本規則所稱安全管理,指各機關對於空襲、火災、竊盜、風災 地震、水災、蟲害之防護事宜。
267
各機關安全管理事宜,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規劃,會同有關單位辦理之。合署辦公機關,得聯合編組安全管理單位統一辦理之。 各機關應依照民防法令組織防護團,辦理有關空襲防護事宜。
第二章 防火
271
各機關廚房應與辦公處所隔離,並應經常檢查。辦公處所嚴禁設置任何爐灶及煤氣設備。
273
各機關消防編組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指揮,並應經常訓練及舉行消防演習。
275
各機關應繪製房屋平面圖,標明消防水源、消防器材、電源開關位置及進出道路、疏散方向、避難處所,揭示於適當地點。
276
發生火警時,在場員工,除盡力撲救外,應即通知消防機構及值勤人員。值勤人員除應迅即發出警報,集合附近員工奮力撲救外,並應立即報告機關首長及通知事務管理單位。
277
各機關印信、重要物品,應擇安全處所或保險箱庫貯存,文卷應按重要程度區分等級,定明緊急時搶救順序。
278
機關發生火災,應會同治安機關查明失火責任,並清查損失情形,造具清冊依照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及有關機關查
279
火災受損之財產,已投保火險者,應於規定時間內通知保險機構,以憑請求賠償。
第三章 防盜
283
夜間值勤員工,應於每日規定關門時間,檢查門戶,必要時並設置巡夜人員。
286
機關發生竊盜,應保持現場原狀,立即報請治安機關偵查。並調查損失情形;情節重大者,依照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及有關機關查
第四章 風災、地震、火災、蟲害之防護
288
各機關對颱風之防護,應於風季將屆前,完成對所有建築物及重要設施之檢查與維護。
290
雨季來臨之前,應加強水災防護措施,位於低窪地區或河水道附近之機關,尤應妥為規劃。重要物品及文書,應移置高處,並設置水災救難設備。
291
各機關房屋應保持清潔乾燥,並定期噴灑殺蟲藥劑。貯存物品及文書之處所,應經常檢查,嚴防蟲鼠侵害。
292
各機關遇有災害,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受傷員工者,應即送往醫院救治。 二、損壞之建築物及其他重要設備,應儘速修復。 三、清查財產損失情形,依照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及有關機關查
293
各機關應視需要預為儲備防護災害所需之器材,並指派專人管理。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