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值勤人員,在辦公時間以外,應負維護機關安全之責。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69條,各機關的值勤人員在辦公時間以外,有責任維護機關的安全。這表示值勤人員不僅在工作時間內有責任執行工作任務,也需要在非工作時間內確保機關的安全。這可能包括巡邏、進行安全檢查、應對突發事件等。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機關的資產和人員的安全,確保機關能夠順利運作。具體的執行方式應根據各機關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進行規劃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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